第一条、关于影片
影片名称:《燃烧的影像》 出品国家或地区:中国
导 演:黎涛
类 型:记录片/历史/战争
发行方式:数字单发 发行版本:数字2D
语言版本:国语版
编码格式:JPEG2000 幕 幅:1:1.85 片 长:96分钟
排 次 号:001105692015(均以售票系统公布为准)
硬盘技术联系人及电话:王峥 13910817309
第二条、故事简介
《燃烧的影像》是一部来之不易的历史文献记录电影,所有画面均来自历史现场,共使用了284部抗战时期纪录片,全景记录了那段悲壮的历史。全片没有任何现在时态的搬演和采访,很多镜头不忍直视,很多镜头珍稀无极,影片中的很多素材已在库房中尘封半个多世纪,相关的历史片段已经被世人所淡忘,此次重登荧幕均为独家曝光。从日本帝国主义侵华开端的“918事变”,到震惊全世界的“南京大屠杀”,再到振奋人心的“对日寇的最后一战”,本片完整展现了1931至1945年中华民族经历的抗日战争艰苦岁月。您将看到,为了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洗刷民族耻辱,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全体中华儿女冒着敌人的炮火共赴国难,父老乡亲深明大义,前线将士视死如归……其中既有惊心动魄的大型会战,也有鲜为人知的白刃厮杀;既有令人不忍目睹的屠城血证,也有令人振奋的胜利纪念。观众能够再次亲历英美治外法权废除现场、台儿庄战役现场、中国空军展翼中原等无数可歌可泣、热血沸腾的历史瞬间。这不仅仅是一部电影,更是一幅燃烧着正义之火的历史画卷。这部电影是迄今为止中国抗战影像中的NO.1级作品,也将成为世界级的纪录电影藏品。
第三条、发行放映期限
本通知第一条确定的数字版影片(节目)(以下简称本片)在总合同约定的发行放映范围内的放映期限为:2015年09月18日(即本片首映日)至2015年10月18日(即本片落片日)。
第四条、最低票价:
最低票价分别为(均含各类团体学生票价、半价日票价)
A类城市:20元
B类城市:15元
A类城市4个: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B类城市:除A类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及地区
第五条、票务管理
1、严禁结构票价和任何形式的搭售行为。影院开展影片与其他商品、服务的互动营销活动,须向观众明确公示影片本身票价。电影票上标注的价格,不得包括卖品及其他附加费用,所得票款全部参与票房分账。观众在影院内购买的电影票票面价格与观众所支付的票款必须一致。
2、影片与其他商品互动营销活动:
影院开展影片与其他商品的互动营销活动,影院须向观众公示影片本身票价,并按公示票价出售电影票。即影院出售电影票的票价只是影片本身票价,该票价不包括任何其他商品的价格。观众在影片与其他商品互动营销活动中享有所购买影片票价的充分知情权,影院不能在未明确影片本身票价的情况下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
3、影院票务经营行为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院线、影院应如实提供影片票房,不得少报或虚报。
(2)观众在影院内购买的电影票票面标注价格必须与观众实际支付的票款一致,不得包括卖品及其他附加费用。影院按出售电影票实际票面价格计算影片票房。影院不得以低于最低票价的价格推销电影票。
(3)所售电影票必须标明影院名称、影片片名、放映时间、票价、影厅名称、座位号等必要信息,并经电脑打印。
(4)影院不得向观众出售非正规电影票,包括手工票、经手工涂改后的电脑票及票面必要信息打印不完整的电脑票。
(5)影院不得出售电影票面上片名和观众所看影片片名不符的电影票。
(6)影院不得更改电脑售票系统中有关影片票房统计的相关功能和信息。
(7)影院不得使用“双系统”经营,即电脑售票系统和影片票房上报系统必须是同一个系统。
(8)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影院注册地点放映影片。
(9)未经许可,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外放映影片。
(10)其他国家或行业规定。